給亂留言者

2013073120:05
 

 

你留這些話 已經觸犯 法律的毀謗罪了 
 
你的行為 實在是無聊幼稚 

想想你自己活這麼大了 做事怎麼這麼不理智? 

我己先對盒子的小秘書中心  

把你亂留言的資料,轉送給盒子客服部  資料備份起...
 
我也去 網路刑事警察局 報案了
 
 


()小姐您好:
 
感謝您的來信,您的問題本局刻正積極處理中,容後會將處理結果回覆予您。

請繼續對本局予以支持與建議,謹此致謝!




這是網路警察的回覆
 
接下來你就等著被通知吧










刑法第三○九條公然侮辱罪
壹、法條內容:
刑法第三○九條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
貳、構成要件

一、 客觀構成要件:
(一) 公然: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,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,
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。
(二) 多數人:人數眾多,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,難以計數者而言,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。

(三)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: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,方構成本罪。
例如在公共場所,以粗鄙言語,向特定人辱罵 。

(四) 方式不限定: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,不問以言語、文字或舉動,均可更成本罪,
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。

(五)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
(六)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,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,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;
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,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。
判斷時 應註意行為人之年齡、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,不能一概而論。
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,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;
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,則可該當本罪之行 為。

(七) 加重侮辱罪:若係使用強暴手段,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。此之強暴乃指

(八) 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,而加侮辱。例如當眾打耳光、以汙水波人等等。

二、 主觀要件

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,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,
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,
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,而為本罪之行為,即可構成本罪。
 









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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